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商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7-1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宁政〔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引导外商来宁投资,推动利用外资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突出产业导向
(一)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版)及相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省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二)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资投向我市传统支柱产业,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等相关扶持政策及宁德市相关行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二、优化投资环境
(一)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建站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配合。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予以政策扶持的通知》(宁政办〔2016〕62号)等有关扶持政策。鼓励国外资本参与我市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外资设立出口型生产企业,并购市内企业。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台港澳侨企业投资我市。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市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允许境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国内自然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六)参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学习借鉴新加坡等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查找弱项补短板。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和扩大出口贡献大的项目。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要素保障
(一)鼓励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税收优惠、平台建设、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为外资企业用工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项目用地支持
1.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且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低于征地补偿和报批规费的成本价执行。对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以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安排500亩土地储备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这些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先租后让”模式,以出租方式先供地,待项目竣工或投产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注册地在我市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借款、境外公开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境内外融资方式,企业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
四、强化招商工作
(一)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用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电机电器博览会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创新外资项目推进、要素保障、放管服、比学赶超等工作机制,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实行“单一窗口”,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即办事项清单,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回执由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务部门直接出具。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招商合作异地落户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招商项目跨行政区域异地落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正向激励
(一)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对全市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区)两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完成合同外资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完成市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从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和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三)建立“成绩单”,将利用外资的考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反馈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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